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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9-11      访问次数: 53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文件

                                                                                  

 资产公司〔20153

 

 

关于印发《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  

      办法》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5910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对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资产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海大学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以及资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向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的行为。本办法所指派出董事、监事包括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  派出董事、监事代表资产公司行使《公司法》、派驻企业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维护股东利益。

 

第二章  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

(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四)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三)因经济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四)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

(五)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派出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人选,由资产公司总经理提名,报资产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  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外,资产公司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等方式,择优产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  派出董事、监事经资产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由资产公司签发委派或推荐文件。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资产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企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公司可向派驻企业变更派出董事、监事:

(一)派出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

(二)派出董事、监事退休或工作调动;

(三)派出董事、监事经考核确定为不能胜任的;

(四)派出董事、监事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五)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需要变更派出董事、监事。

 

第四章  派出董事、监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职责

(一)忠实执行河海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法》和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股东权益;

(三)及时向资产公司报告派驻公司的重大事项、经营管理状况,定期汇报履职情况;

(四)督促派驻企业制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督促派驻企业定期向资产公司提供财务报告;

(五)参与制订派驻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参与派驻企业内部审计;认真查阅派驻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企业经营管理状况。

第十一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资格出任资产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以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企业经营管理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三)有权对派驻企业投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有权对派驻企业的经营发展提出工作建议;

(四)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不得擅自离职;

(五)兼职董事、监事不得在派驻企业取薪,不得接受派驻企业馈赠、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

(六)保护派驻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职权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七)不得串通派驻企业弄虚作假、隐瞒重大经营和财务问题;

(八)不得从事损害资产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企业相同的业务;

(九)履行《公司法》和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派出董事、监事应及时向资产公司报告重大事项,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派驻企业经营层违反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行为;

(二)派驻企业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派驻企业重大投资、担保、偿债等潜在的财务风险;

(四)派驻企业经营出现较大亏损;

(五)派驻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派驻企业发生重大诉讼案件;

(七)派出监事认为派出董事未能履行职责、或其行为损害股东权益;

(八)派出董事、监事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派出董事、监事应按照资产公司的要求向资产公司提交述职报告,并对述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根据派出董事、监事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情况,结合派驻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对派出董事、监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派出董事、监事职务任免和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派出董事、监事未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并接受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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