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文件
资产公司〔2015〕3号
关于印发《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
办法》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0日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对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资产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海大学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以及资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向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的行为。本办法所指派出董事、监事包括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 派出董事、监事代表资产公司行使《公司法》、派驻企业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维护股东利益。
第二章 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
(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四)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三)因经济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四)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
(五)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派出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人选,由资产公司总经理提名,报资产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 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外,资产公司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等方式,择优产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 派出董事、监事经资产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由资产公司签发委派或推荐文件。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资产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企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公司可向派驻企业变更派出董事、监事:
(一)派出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
(二)派出董事、监事退休或工作调动;
(三)派出董事、监事经考核确定为不能胜任的;
(四)派出董事、监事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五)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需要变更派出董事、监事。
第四章 派出董事、监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职责
(一)忠实执行河海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法》和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股东权益;
(三)及时向资产公司报告派驻公司的重大事项、经营管理状况,定期汇报履职情况;
(四)督促派驻企业制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督促派驻企业定期向资产公司提供财务报告;
(五)参与制订派驻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参与派驻企业内部审计;认真查阅派驻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企业经营管理状况。
第十一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资格出任资产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以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企业经营管理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三)有权对派驻企业投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有权对派驻企业的经营发展提出工作建议;
(四)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不得擅自离职;
(五)兼职董事、监事不得在派驻企业取薪,不得接受派驻企业馈赠、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
(六)保护派驻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职权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七)不得串通派驻企业弄虚作假、隐瞒重大经营和财务问题;
(八)不得从事损害资产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企业相同的业务;
(九)履行《公司法》和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派出董事、监事应及时向资产公司报告重大事项,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派驻企业经营层违反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行为;
(二)派驻企业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派驻企业重大投资、担保、偿债等潜在的财务风险;
(四)派驻企业经营出现较大亏损;
(五)派驻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派驻企业发生重大诉讼案件;
(七)派出监事认为派出董事未能履行职责、或其行为损害股东权益;
(八)派出董事、监事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派出董事、监事应按照资产公司的要求向资产公司提交述职报告,并对述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根据派出董事、监事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情况,结合派驻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对派出董事、监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派出董事、监事职务任免和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派出董事、监事未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并接受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