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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经营层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指导意见(试行)》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02      访问次数: 128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文件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司文件

资产公司[2016] 1

 

 

关于印发《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经营层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指导意见(试行)》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校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经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现印发《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经营层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指导意见(试行)》《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经营层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员工薪酬工资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经营层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指导意见(试行)

附件2: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经营层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经营层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增强企业经营层管理人员的勤勉意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校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中,资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资产公司全资或控股设立的法人实体;经营层管理人员是指由企业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设董事会的法人实体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经营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由企业董事会制定,报资产公司审批。未设董事会的法人实体,由经营层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报资产公司审批。

第四条  经营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采用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组成,应体现岗位职责和优绩优酬的原则。

第五条  基本年薪是经营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收入,主要体现其岗位职责,是固定薪酬,以月薪的形式按月发放(月薪按其基本年薪进行换算)。经营层副职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一般不超过企业主要负责人的85%

第六条  绩效年薪是经营层管理人员的业绩薪酬,主要体现其履职能力和业绩贡献。绩效年薪与经营层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先考核后兑现。

第七条  企业董事会在确定经营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时,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因素:①经济规模;②管理难度;③行业特性;④职业风险;⑤人才供需关系;⑥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基本年薪的确定,以本企业、全省企业以及全省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岗位价值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基本年薪参考标准=(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0%+省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0%+全省城镇职工平均工资×40%)×调节系数。调节系数一般为1.02.0,依据企业规模、行业特性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基本年薪参考标准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基本年薪参考标准的增长速度应遵守三个不高于原则,即不得高于企业净利润的增速,不得高于企业营业收入的增速,不得高于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增速。

第十条  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全面完成经营目标、年度绩效考核为100分,原则上按照基本年薪的标准发放绩效年薪;经营层绩效年薪的发放总额=经营层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的总额×经营层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百分数)。

第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核超过100分的经营层管理人员,可超额发放绩效年薪。年度绩效考核达110分的,超额发放的绩效年薪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10%;年度绩效考核达120分的,超额发放的绩效年薪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20%;超额发放标准可以此类推,但最高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经营层超额发放的绩效年薪总额不得超过超额完成的净利润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所属行业特点、市场同等劳动力价格等因素,制定企业职工薪酬制度,体现岗位职责、优绩优酬。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薪酬制度经企业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报资产公司备案。未设董事会的法人实体,由经营层制定企业职工薪酬制度,报资产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  在企业工作的校内编制人员,由学校代发的工资应计入其个人薪酬收入,由企业统一返还学校。

第十五条  企业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薪酬,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所属参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711日起实施。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经营层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增强企业经营层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校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负责督促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经营层进行绩效考核。未设董事会的法人实体,由资产公司负责企业经营层的绩效考核。

第三条  经营层绩效考核办法由企业董事会制定,报资产公司审批。未设董事会的法人实体,由经营层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报资产公司审批。

第四条  经营层的绩效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最优化原则。按照国有资本收益最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考核经营业绩。

(二)行业特性原则。企业所处行业不同、类型不同、主营业务不同,经营层的绩效考核应当充分参考各自行业同类企业的考核标准。

(三)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原则。作为经营层的核心,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管理负主要责任,要突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经营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同绩效年薪、任免使用挂钩。

(五)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从11日起 至1231日。任期绩效考核的期限从任职起至任期届满;任期未满的,任期绩效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

第六条  企业董事会与经营层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资产公司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年度经营目标提出指导意见。企业董事会与经营层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应包含主要经济指标、综合性指标和参考性指标。

(一)主要经济指标: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分配、主营业务利润率等。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应体现扭亏为盈或减亏的指标。

(二)综合性指标:规范化建设、安全生产、维稳工作以及董事会评价等。

(三)参考性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指标,如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等。

第八条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导致企业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企业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提出变更《经营目标责任书》相关内容的意见,报资产公司审批。

第九条  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结合企业季度财务报表,对《经营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企业经营层每年中期应向董事会和资产公司上报经营目标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十条  各企业经营层绩效考核办法的计分体系原则上为百分制。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分配两个主要经济指标的考核比重各不低于总分的30%,对综合性指标的考核比重不低于总分的20%

第十一条  经营层年度绩效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年度结束后,经营层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企业董事会和资产公司。

(二)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层绩效考核办法,企业董事会在每年4月底之前完成对经营层的年度绩效考核。

(三)全面完成经营目标的,考核结果为100分;净利润较上年下降的,考核结果不得超过70分;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较上年增亏的企业,考核结果不得超过50分。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违纪、法律纠纷造成重大损失的,考核结果不得超过30分。

(四)超额完成净资产收益率和利润分配的,可以额外奖励考核分。单项指标每超额10%,额外奖励5分。    

(五)企业董事会将经营层年度考核结果上报资产公司进行核准。

第十二条  企业董事会应依据经资产公司核准的经营层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考虑经营层每个管理人员的工作实际,按照企业经营层绩效考核办法计算每个管理人员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并与其绩效年薪的发放挂钩。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高于经营层整体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对经营层的任期考核一般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主要对企业发展能力、市场竞争能力,以及实际盈利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营层的任免挂钩。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所属参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7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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