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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9      访问次数: 67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文件

                                                                              

 资产公司〔20151

  

关于印发《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立项监督事项的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河海大学校办产业党工委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8日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民主决策水平,根据国家、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立项与实施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其决策权限、决策事项及程序按照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关系到公司改革、发展、

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公司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四)公司职工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劳动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机构设置与调整、人员编制和调配;

(七)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八)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合并、分立、兼并重组、改制、解散以及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

(十)公司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公司部门负责人、重大项目负责人的任免。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副总经理以上干部的任免;

(二)公司所属企业股东代表、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等重要人员的推荐或委派;

(三)向学校推荐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和后备干部;

(四)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人员纪律处分事项;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立项与实施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对外合作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立项和实施。主要包括:

(一)投资项目、担保项目、重大融资项目;

(二)大宗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

(三)承接大型活动安排;

(四)其他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10万元以上的临时投资计划;

(二)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三)1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主要形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决策方式,主要有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大会等。

      第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公司领导或部门(项目)负责人列席会议。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决策。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主持或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主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加,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相关子公司负责人列席会议。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决策。

      第十一条  职工大会由工会主席主持,职工代表和相关人员参加,主要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决策主要程序

      第十二条  确定议题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可确定为会议议题;

      (二)公司部门和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可确定为会议议题。
      第十三条  调查研究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由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论证,提出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沟通酝酿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部门之间要进行必要的沟通。会议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之前送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阅,审阅通过后再送其他参会人员审阅,并保证其在会前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在酝酿阶段应征求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和纪委的意见。

第十五条  论证评估

(一)“三重一大”事项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经济决策的内容,应聘请法律部门或律师进行审核、把关;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三)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通过多种方式对其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六条  会议准备

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决策权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筹备相关会议,按照会议要求准备会议材料,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列席)会议人员。


第五章  决策主要规则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不同的决策内容采取相应的会议形式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应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会议。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表决事项。

第十九条  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人员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实行票决方式,一人一票,经应出席人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决策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策。

第二十一条  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决策;重新调研并形成成熟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决策。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实施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决策后,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或学校相关组织报告。

第二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通过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会议研究的事项、参会人员及其意见、票决情况、决策结果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六章  决策事项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决策后,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执行。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人对决策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决策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决策失误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完善决策实施方案,并提请重新作出决策。

第二十九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决策的执行进度和质量,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校办产业党工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要求,负责对公司领导班子和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公司领导班子和成员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并作为领导班子和成员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领导班子负责对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资产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遵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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