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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5-18      访问次数: 1331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文件

 

 

 资产公司[2017]2

 

 

关于印发《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校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接待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接待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6日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河海大学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责权利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正确处理企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关系,正确处理出资人、经营者和员工个人三方利益关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促进公司经营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企业经营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准确计量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会计信息;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分析、研究各企业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实反映各企业的经济状况,对各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机构、财务人员及其继续教育管理、会计核算、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债权债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成本费用管理、收入管理、税收及利润分配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档案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以及公司网银管理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和使用公司资金和资源;对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实行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分级管理”是指在公司“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按照“责权利相结合”、“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各企业自行组织收入,根据收支项目不同、支出金额大小不同,按照各企业的决策程序、审批权限进行管理。“集中核算”是指由公司财务审计部组织公司和各控股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各项费用支出的审批人员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工作程序,把好资金控制关。

 

第三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七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分管财务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设立财务审计部,负责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专项审计工作,负责公司会计档案管理,代表公司对企业进行财会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公司所属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再独立设置财务部门,只设专职或兼职报账员,负责本单位具体报账业务。确需独立设置财务部门的企业,财务负责人由公司统一委派、统一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人在财务总监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工作,贯彻执行公司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财务内控制度。

第十一条 各企业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的主要权责

1.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决策,履行财务管理权责。

2.建立完善的财务报告体系,全面反映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经营状况。

3.协调同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关系,维护企业利益。

4.抓好财会人员培训,履行财务审核职责,保障各项财务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人的主要权责

1.在财务总监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财务审计部工作。

2.负责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建立健全财务审计部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提请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保证公司经济活动顺利健康运行。

3.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完整可靠的财务信息。

4.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合理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组织、指导、监督独立设置财务部门的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5.定期或不定期的向财务总监汇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6.严格财务收支,堵塞漏洞,杜绝贪污、浪费以及不合理开支,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内控制度。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的任用和离职

1.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财务审计部负责人由财务总监提名,公司办公会议研究聘任或解聘。

2.公司其他财务人员实行聘任制,财务审计部提出应聘要求,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招聘。

3.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4.移交交接必须实行监交,企业一般财务人员的交接,由财务审计部负责人进行监交;财务审计部负责人的交接,由财务总监进行监交;财务总监的交接,由公司总经理进行监交。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

1.财务审计部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财务人员培训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2.财务人员必须自觉参加公司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利用业余时间积极钻研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领导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确保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对忠于职守并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人员,公司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于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财务人员,公司应及时进行查处和撤换。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公司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企业所有收支必须纳入财务审计部管理;严禁截留、私分收入或坐收坐支;财务审计部要按照各企业独立核算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工作,严禁混淆各企业的收支。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凡与其他企业合作经营的,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存入开户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账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账依据,应当办理产权过户的资产,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账依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向其它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入账,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收益"科目反映。

第二十二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不同确认利息归属。

 

第五章 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四条 岗位分工及审批

1.财务审计部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出纳会计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出纳会计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记账工作。

3.所有款项支出必须经公司或企业负责人批准。

4.对于重大决策和事项,实行公司领导集体决策和审批,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现金管理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遵守库存现金限额,严格控制库存现金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万元,每日超过现金结存控制数要及时送存银行。

2.严格现金存取手续,当天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存取现金要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以保障现金管理的安全。

3.现金使用范围如下:

1)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个人劳务报酬等。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结算起点为1000元)。

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4.除出纳会计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经管现金的收付工作。特殊情况下的代收代付款项,必须在当天或次日与出纳会计结清账目。

5.办理现金支付,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出纳会计不得以未审核的原始凭证作为付款依据。

6.出纳会计要保证现金管理安全,现金账要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7.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进行现金盘点,根据盘点结果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并由盘点人员和出纳会计签名确认。

8.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都必须交回财务审计部,不得私自截留、自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银行账户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二十七条 印鉴及票据管理

1.银行印鉴章的使用实行两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会计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禁止一人保管全部印章。

2.各种票据(含收据)由财务审计部统一购买、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领用、背书转让、回收、缴销。设置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

3.财务审计部在签发支票时,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要明确填写收款单位名称,严格填写日期、用途、金额,保证支票密码填写正确。

4.支票使用后,原则上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办理销账手续,“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5.支票报销要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在综合管理部办理验收登记后再办理报销。

6.支票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好支票和密码,不准涂改票面,不得转借他人。如果有丢失要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如造成经济损失要及时上报公司,根据情节给予支票使用人纪律处分或经济赔偿。

7.签发支票的金额必须在银行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如因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被罚款,由签发人负责。

8.每月及时准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备用金和借款的规定:各部门因业务工作的需要,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可以借用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备用金要有专人负责,合理使用,在每年年末交回,次年年初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

1.公司对货币资金的管理情况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印章及管理情况、结算资金管理情况。

2.结算资金的管理

1)往来款项按其性质用途分门别类设置明细账。每季度抄报往来款项清单,由专人负责清理、核对。

2)应收账款由业务部门协助清理、核对,对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要明确催收措施,防止呆账和死账的发生。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1.使用寿命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金额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寿命超过2年的。

3.电子产品金额在1000元以上,且使用寿命超过2年的。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类与折旧年限:

1.房屋及建筑物   20

2.机械设备       10

3.电子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3

4.运输工具       5

5.其它设备       4

各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财务审计部按固定资产的类型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综合管理部按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实物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卡片账应相符。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计价:固定资产按照初始成本进行计量,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自建(制)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盘点: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再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对造成报废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责任。由综合管理部和财务审计部核实,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再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费用的核算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虽在本期支付的费用,但应由后期负担的均不能计入本期费用,可通过“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但应归属本期的费用、损失不得挂账和调剂利润。

第三十八条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等。

第三十九条 开办费发生时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企业开始经营后一次性摊销记入当期“管理费用”。

第四十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按装修、装潢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四十二条 正常的费用开支,必须有税法认可的票据,印章齐全,由经手人、报销人、验收人、负责人(指报销人或经手人的直属上级第一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三条 费用开支的标准

1.差旅费开支标准按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福利费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3.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5%

 

第八章 收入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收入确认的原则,所有收入均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第四十五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四十六条 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应冲减当期收入。

第四十七条 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按以下原则加以确认:

1.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3.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以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4.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公司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收入参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确认收入的方法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以确认。

 

第九章 税收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九条 应当依法纳税,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第五十条 交纳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分配次序为:

1.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按税后利润扣除本条前两项后的10%计提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剩利润,根据权限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是否分配。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一条 企业经批准发生关停或其他事由需要解散时,应当及时进行财务清算。进行清算时,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清算工作组,对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邀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算评估。

第五十二条 关停解散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待财务清算结束后,严格按照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月、季、年)

2.利润表(月、季、年)

3.现金流量表(年)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年)

5.附注(年)

第五十四条 会计报告的管理

1.财务审计部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做好会计报表编制工作,确保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

2.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次月5日内报出,年报在次年15日内报出。法定节假日时间可顺延。报表一式三份,报企业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各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3.年度报表必须附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五十五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财务审计部必须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对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从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薄弱环节,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为公司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促使公司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章 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十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第五十七条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合并报表以公司作为母公司,将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个别报表纳入合并范围。

第五十八条 合并报表为年报,由财务审计部指定专人负责编报,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于次年30日内报出,分报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工委书记各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会计档案管理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以及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会计档案的范围应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备查账)、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发票抵扣留、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发票等会计资料。

第六十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检查归集会计档案,到期必须整理入库,并办理交接手续。

2.凡需查阅(借阅)会计档案者,需写查阅(借阅)档案的书面申请,注明查阅(借阅)范围,并经财务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借阅),管理人员应严格登记。借阅会计档案应及时归还销号,以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3.所有财务档案资料不得带出财务审计部。如有特殊需要,应在持有分管领导签批的申请书并征得财务审计部负责人同意后,由财务审计部专人携带相关资料协助使用人办理有关事宜。复印会计档案资料,须经财务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并由有关财务人员负责复印。

 

第十四章 增值税发票管理

第六十一条  增值税发票(含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由财务审计部统一购买,指定专人专管。

第六十二条  增值税发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不准擅自改变使用范围,不准擅自改变金额和税率,不准开具无抬头及空白发票,发票上所有项目要填写真实、完整。对不符合发票使用范围的人或单位一律不准许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六十三条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手续要齐备、完整,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填制与打印。增值税发票开具完毕后,由发票专管员建立完整的录入信息,以备查询之用。作废发票全联保存并加盖作废章,不得撕毁,统一归档保存。

第六十四条  对外邮寄增值税发票要有具体负责人,采用最安全快捷的方式将其安全送达,相关事宜由具体负责人妥善处理。如果发生增值税发票丢失毁损事件,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如发生经济责任,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第十五章 公司网银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开立的网上银行为对公结算账户,仅限于本单位银企结算事项,任何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的个人收支款项不得在此操作。

第六十六条  网银使用部门为财务审计部,财务审计部应依据本部门工作需要设置公司网银管理岗位和使用岗位,设置专人负责付款操作、审核操作。付款操作、审核操作实行独立分离,由不同的财务人员分别进行。

第六十七条  网银付款操作人员在接到网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完成汇款工作,并将付款凭证传递给审核操作人员,待审核操作完毕后安全汇出此项业务。

第六十八条  网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网银操作程序办理银行自助汇款业务,并及时到银行取回汇款回单,尽快完成本项工作。

第六十九条  加强网银密钥、密码管理,切记每次网银操作后离开岗位时立即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拔出密钥放入保险柜。操作员的网银登录密码要定期进行修改。

第七十条  非网银操作人员不得代理网银操作。如因工作需要调换密钥操作人,应由财务审计部负责人统一安排。

第七十一条  为保障公司网银结算和支付的安全性,网上银行所使用计算机应定期杀毒,避免一切妨碍网银操作的病毒出现。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差旅费管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校办产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市内交通费由出差人根据出差实际情况选择定额包干或据实报销。

第四条 报销差旅费时,出差人对其所提供票据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应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六条 出差人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七条  出差人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原则上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的单程车票时,须提供差旅费特殊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下同)。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制定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明细表(详见附件,下同),该标准将随国家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出差人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实行上限控制,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出差期间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填写差旅费特殊事项审批表,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按照规定的等级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出差人出差期间享有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附件所示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出差期间应当自行用餐。出差人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而未交伙食费所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或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须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而未交相关费用所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限报一份交通意外保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或因工作需要,必须要租车或自驾车前往的,须先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差旅费特殊事项审批表,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出差人必须重视由于租车或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的,凭会议或培训的书面通知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议或培训的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会议或培训的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不发放会议和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按要求统一缴纳的会议、培训、资料等费用,需提供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凭票据实报销。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或其他企业转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于出差事项中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出差期间回家省亲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公司所在地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公司所在地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条  出差人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而开支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车票、船票、机票、登机牌、住宿费等出差单据若有遗失,须填写差旅费特殊事项审批表,并附相应的购票记录、款项支付的银行刷卡单等材料,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出差人机票丢失,还需提供凭民航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如:登机牌等),无民航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的,参照火车、轮船票的标准报销。

第三十二条  因需要邀请外单位专家开会、培训指导、合作研究、调研等,可按本办法报销受邀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报销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出差人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公司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业务内容真实完整,报销票据来源合法。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应当自觉接受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检查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差旅费报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出差人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章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明细表

           2.差旅费特殊事项审批表

 

附件1

 

   
   

 

 
   
   

 附件2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接待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费用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校办产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范围

本办法中的接待费用是指除外事接待费用以外的各类接待费用,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和业务接待费用。

国内公务接待是指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兄弟院校以及校外有关单位到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活动。除国内公务接待以外,其他各类接待活动统称国内业务接待。

二、开支范围及标准

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接待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不得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接待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等。

(一)国内公务接待

国内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及江苏省公务接待相关规定。

严格用餐标准,省部级领导每人每餐不超过 150元;厅局级及以下同志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国内业务接待

业务接待用餐标准按照240/人(含酒水)执行。陪餐人数本着从简的原则,可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业务接待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场所不得为私人会所、五星级酒店、高消费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

因开展业务工作需要,公司邀请的专家学者发生的接待住宿费,按照公司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公司内部人员加班用餐的,提供的工作用餐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餐50元,不纳入业务接待费用开支范围。

四、接待审批

公务接待遵循“先审批、后接待、再报销”的原则,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公务接待及业务接待均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报销管理

各类接待费用应遵循“一事一结”的原则。

报销公务接待费用时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或公务接待相关说明、公务接待审批表(详见附件)、接待费报销清单(详见附件)及财务票据;报销业务接待费用时需提供公司接待费报销清单及财务票据。

接待费支出原则上采用银行卡或电子方式支付,报销时需提供相关凭证。接待费用发票等票据必须开具公司名称,否则不予报销。

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报销加班用餐费时需提供公司加班用餐费报销清单(详见附件)和财务票据。

六、公司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公务接待审批表

        2.接待费报销清单

        3.加班用餐费报销清单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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