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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层管理人员薪酬体系与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1-19      访问次数: 914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文件

 

资产公司〔20171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层管理人员

薪酬体系与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依据《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层管理人员薪酬体系与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薪酬体系

第二条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经营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体现岗位职责和优绩优酬。

第三条  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工资收入,资产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初定为15万元。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照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在学校副处级岗位或资产公司副总岗位任职超过三年,可取0.7; 任职超过六年,可取0.8;任职超过九年,可取0.9)

第四条  基本年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基本年薪的增长速度遵守三个不高于原则,即不高于企业净利润的增速,不高于企业营业收入的增速,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增速。

第五条  绩效年薪是与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为1.01.5,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0

第六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经营层管理人员任期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任期内各自平均年薪的30%内确定。 

第三章  业绩考核

第七条  从经济效益(权重为45%)和社会效益(权重为55%)两个方面对资产公司经营层年度业绩和任期业绩进行考核。

第八条  设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权重25%)和上缴利润(权重20%)作为经济效益考核指标,设置规范化建设、维护稳定、廉洁经营、监督管理作为社会效益考核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情况。

2)上缴利润。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向学校上缴利润情况。

3)规范化建设。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推进企业改革创新等情况。

4)廉洁经营。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经营班子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等情况。

5)维护稳定。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化解矛盾、稳定运行、协助学校解决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遗留的人员安置和债权债务问题的情况。

6)监督管理。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对所属企业规范运行、廉洁经营等方面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资产公司董事会依据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审定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负责经营层的年度业绩考核,考核结果须报经资委审定。

第十条  任期结束,资产公司董事会负责对经营层的任期业绩进行考核,任期考核结果须报经资委审定。 

第四章  绩效奖励与任期激励

第十一条  经营层绩效年薪发放总额=经营层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总额×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经营层整体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董事会依据经资委审定的经营层年度考核结果和绩效年薪发放总额,综合考虑经营层每个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业绩,确定每个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并与其绩效年薪的发放挂钩。资产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原则上不得高于经营层整体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第十三条  任期结束,资产公司董事会依据经资委审定的经营层任期考核结果和任期激励总额,综合考虑经营层每个管理人员的任期工作业绩,确定每个管理人员的任期考核结果,并与其任期激励的发放挂钩。资产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期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高于经营层整体任期考核结果。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在资产公司工作的校内编制人员,由学校代发的工资计入其个人薪酬收入,由企业统一返还学校。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薪酬,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经资委审批后施行。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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