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
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苏国资 〔2017〕40号
各省属国有企业,各设区市国资委、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法治国企和廉洁国企建设,进一步完善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积极发挥法律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专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法治国企建设的意见》(苏国资〔2016〕110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纪委二次全会和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依法治省工作要求,坚持省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促进法人治理结构各治理主体依法履职,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辅之于事后法律救济,推进法治国企和廉洁国企建设,为省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十三五”期间,省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分)公司普遍建立完善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主、外聘法律顾问为辅,内外结合、优势互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作用的法务工作机制。2017年底前,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层面普遍建立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聘请一家或多家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社会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加强和规范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专业优势,对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实行双重法律审核,强化关口前移作用,促进省属国有企业依法治理、依法合规经营和依法规范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各类法律风险和廉洁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
二、规范选聘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
(三)择优选聘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律师。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省属国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聘律师事务所、社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备选律师事务所信誉及实力、指派社会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
(四)严格委托方和受托方权利义务。省属国有企业应当与被聘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订立服务合同时,可使用本意见所附示范文本;双方另行约定的,应列明所附示范文本中的必备条款。省属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适当调整。
三、明确委托外聘法律顾问重点服务工作范围
(五)建立省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机制。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省属国有企业决策层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对列入清单的重大事项由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分别进行法律审核;清单内容可以动态调整,由总法律顾问提出并按程序报省属国有企业决策层审定;清单应及时抄送省国资委。对双重法律审核的重大事项,应当分别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企业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双方意见有分歧的,如属于一般性分歧,最终法律审核意见由总法律顾问确定;如属于重大分歧,总法律顾问应第一时间报告省属国有企业决策层和省国资委。
(六)外聘法律顾问受托为省属国有企业提供服务范围。
1.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重要规章制度;
2.所属企业分立、合并(兼并重组)、破产、解散、减少注册资本;
3.新设公司;
4.所属企业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等);
5.重大投资、融资合同的法律审核;
6.大额资金借出合同的法律审核;
7.提供大额担保合同的法律审核;
8.签订大额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9.重大产权转让,重大资产置换、质押、拍卖;
10.重大项目招投标;
11.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券;
12.报送省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备案,需要外聘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13.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14.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
15.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中,“重大”“大额”的数额标准以省属国有企业制定的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确定的数额标准为准。省属国有企业可采取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方式为其提供上述服务,具体服务事项由双方协商决定。
(七)省国资委外聘法律顾问审核事项范围。
进一步完善省国资委外聘法律顾问制度,调整充实外聘法律顾问单位。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省国资委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清单,对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其他涉及较为复杂法律问题的重大事项纳入清单,在作出决定前委托省国资委外聘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规范建立省国资系统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
(八)健全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
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
入库的律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服务大中型企业的相关经验,在指定的专业领域拥有较强的律师团队,或者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3.为本所社会律师办理执业责任保险,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入库的社会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已办理执业责任保险;
2.熟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熟悉国有企业相关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3.严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省属国有企业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省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若干重点领域,在省国资委建立的省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的基础上,参照省属国有企业备选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入库条件,建立健全符合本企业需要的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作为本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的候选对象,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省属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应从省国资委或本企业建立的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中产生。省属国有企业建立的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五、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
(十)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除履行已有职责外,对本企业(含各级分、子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负总责,统一协调并落实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工作。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扎口负责本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统一的遴选制度、考核办法、动态调整机制和日常管理制度,提升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各分、子公司负责本级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各分、子公司聘用律师事务所及社会律师实行备案管理。各分、子公司应当将聘用律师事务所及社会律师情况,报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十一)加强考核评价。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满或专项法律事务完成后,企业法律事务部应对外聘法律顾问所提供法律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每年定期将考核评价结果报省国资委并抄送其所在律师协会,作为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调整完善的主要依据。
(十二)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外聘法律顾问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其保密责任不因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终止而免除。省属国有企业应当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保密协议。社会律师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赔偿企业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三)建立健全法律意见书制度。外聘法律顾问对省国资委和省属国有企业委托审核和征求意见、建议的重大事项涉及较为复杂法律问题的,应按时限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省国资委会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不定期抽查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质量,并注重检查结果运用。
(十四)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制度。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末应当向省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书面报告年度相关工作,报告提供服务的主要情况、服务企业存在的经营决策风险和提供的意见建议、企业采纳意见的情况等。省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定期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组织集团法律事务部就受聘社会律师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六、落实保障措施和监管责任
(十五)明确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管理责任。相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律师服务国有企业情况的执业监督和指导;担任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服务质量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受聘社会律师应当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勤勉尽职履行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内容。
(十六)落实外聘法律顾问履职的保障责任。省属国有企业应当保障外聘法律顾问在服务范围内相关事项知情权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并为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提供组织、制度、资金、资料等保障。
(十七)严格责任追究。
对应当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外聘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省国资委、省属国有企业依据权限和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责任。
外聘法律顾问不能胜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委托任务的,省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及时要求担任外聘法律顾问单位的律师事务所更换社会律师,并通报相关律师协会。外聘法律顾问在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企业法律事务部应及时报告省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依程序解除聘用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合同直至追究相关赔偿责任。
外聘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所在律师协会依照行业规范予以处分。
1.违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定的;
2.超越受聘企业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和提供法律服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向受聘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受聘企业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5.利用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便利牟取受聘企业利益、故意损害受聘企业利益或者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受聘企业利益的;
6.泄露受聘企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7. 哄骗、唆使受聘企业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
8.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应当受到处罚或处分的行为。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省国资委建立省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黑名单制度。外聘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因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和未尽责等过错或重大过失给省属国有企业造成损失的,或被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处罚或处分以及被省国资系统考核不合格的律师,纳入省国资委建立的省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黑名单。律师事务所有2名以上律师列入黑名单的,5年内不得纳入省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
本意见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
非省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各市国资委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制定所出资企业具体办法。
本意见由省国资委商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解释。
附件: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江苏省国资委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