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苏国资 〔2017〕 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苏发〔2015〕27号)、《江苏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苏国资〔2016〕93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3号)及其实施方案,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纪委书记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差异化分类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紧密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强化分类考核和目标管理,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五条 强化战略引领,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第六条 注重资本运营效率,引导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第七条 准确界定企业功能,引导企业在服务国有资本布局调整、保障经济社会进步、发展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第八条 坚持创新发展,引导企业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 探索实施对企业经营业绩、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三考合一”,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经营业绩考核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内容,作为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及薪酬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第十三条 对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国有资本优化布局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基础上,重点考核企业投融资能力、服务保障水平、运营效率和降本增效情况,加强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情况的考核。适度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合理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
第四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五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两项。
1. 利润总额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的利润总额。
2. 经济增加值指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济增加值=净利润-资本成本=净利润-平均所有者权益×权益资本成本率。
权益资本成本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为5.5%,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为5%。
(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确定。
1.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设立一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
2. 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设立两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主业特点、投融资能力、服务保障水平、运营效率和降本增效等情况确定。
(三)综合评价指标,考核企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四)指标权重。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利润总额权重40%,经济增加值权重30%,分类指标权重20 %,综合评价指标权重10 %。
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利润总额权重30%,经济增加值权重20%,分类指标权重40 %(体现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的25%、体现企业管理“短板”的15%),综合评价指标权重10 %。
第十六条 考核企业利润和经济增加值时,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以及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并购境外研发中心和营销网络、引进高端人才费用,经审核确认后予以视同。
第十七条 企业处理主要负责人任职前潜亏和挂账、政府补贴收入、信息化建设投入、承担社会责任、安全生产支出、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市值变化、土地或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重大政策变化等非经常性因素,对当年权益或损益产生影响的,由省国资委根据实际影响情况予以调整。
第五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九条 企业任期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两部分组成,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不同级别计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
(一)基本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分类指标设一项,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发展“短板”,综合考虑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
(三)指标权重。
1.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权重60%,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权重50%。
2. 分类指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权重20%,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权重30%。
3.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20%。
第二十条 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市值变化、土地或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重大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对国有资本及权益产生影响的,由省国资委根据实际影响情况予以调整。
第六章目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综合宏观经济、行业运行、企业实际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十二条 企业考核目标值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企业报送的各项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前三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确定,前三年完成值加权平均的权重由近及远分别为50%、30%、20%。前一年完成值可按预计数确定,前二、三年完成值按实际发生数确定。
第二十四条 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指标目标值设置为三档。
第一档:目标值达到2008年(含)以来最好水平,或高于基准值40%(含)。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完成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指标目标值的结果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指标完成后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后正常计分。
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后加分受限。
第二十六条 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
第一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可高于上年水平。
第二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水平(目标值低于上年完成值较多的除外)。
第三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比上年应有所下降。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核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确定。企业报送的各项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低于基准值的,完成后加分受限。
第七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下达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结合计算确定的基准值,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
(三)考核目标值由省国资委委务会审核确定后下达被考核企业。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同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考核:
(一)考核总结报告。企业应于考核期结束的次年4月底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照目标值,对年度与任期目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年度考核总结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二)实施业绩审核。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与任期考核总结报告,对照目标值,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业绩审核,并形成审核结果。
(三)会议审核确定。审核结果提交省国资委委务会审核确定。
(四)考核结果公开。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一条 根据《江苏省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苏组发〔2017〕2号),企业领导班子“经营业绩”指标、主要负责人“业绩贡献”指标,根据省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得分,副职负责人“业绩贡献”指标按主要负责人的六分之五确定。
第三十二条 逐步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由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董事会应根据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符合本企业特点的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办法,建立差异化考核机制。对经理层成员中,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有关业绩考核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制订、完善所属控股企业内部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和考核评价系数,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综合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扣减30%以上的绩效年薪。
第三十九条 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综合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扣减30%以上的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低考核等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群体事件、境外恶劣影响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35号)规定扣减薪酬。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重大行业改革、重大政策变更、重大环境变化等情况,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职业经理人的考核,有权考核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的企业、主要从事专项技术研发的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一企一策。
第四十五条 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苏国资〔2009〕89号)同时废止。
省国资委
2017年5月23日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一、综合得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
各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出,满分为基本分的120%。
基本分=指标权重×100。
二、指标计分规则
(一)根据目标值所处档次实施分档计分。
(二)利润总额计分规则。
1. 目标值处于第一档,即达到2008年(含)以来最好水平或高于基准值40%(含)。
(1)完成目标值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不同加分奖励,最多加2分。目标值比上年完成值增幅分别高于5%(含)、10%(含)、15%(含)、20%(含)的,在完成目标值前提下,分别加0.5分、1分、1.5分、2分。上年完成值为负数或零附近的,加分给予特殊处理,具体在下达企业目标值文件中明确。
(2)未完成目标值,将基准值视同目标值,按照完成值与调整后的目标值(基准值),比照第二档进行计分。
2. 目标值处于第二档,即不低于基准值。
(1)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的110%,每超过目标值5%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20%。
(2)未完成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10%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3. 目标值处于第三档,即低于基准值。
(1)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每超过目标值10%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且加分受限。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以内的(含)、20%-50%(含)的、50%(含)以上的,最高得基本分的118%、115%、110%。
(2)未完成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5%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4. 目标值为负数或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殊处理,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的120%,具体在下达企业目标值文件中明确。
(三)经济增加值计分规则。
1. 目标值处于第一档,即达到2008年(含)以来最好水平或高于基准值40%(含)。
(1)完成目标值得满分,同时考核最终结果奖励1分。
(2)未完成目标值,将基准值视同目标值,按照完成值与调整后的目标值(基准值),比照第二档进行计分。
2. 目标值处于第二档,即不低于基准值。
(1)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的110%,每超过目标值5%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20%。
(2)未完成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10%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3. 目标值处于第三档,即低于基准值。
(1)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每超过目标值10%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且加分受限。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以内的(含)、20%-50%(含)的、50%(含)以上的,最高得基本分的118%、115%、110%。
(2)未完成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5%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4.目标值为负数或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殊处理,最高加分不超过基本分的120%,具体在下达企业目标值文件中明确。
(四)分类指标计分规则。
1. 目标值不差于基准值时,完成后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值时,在满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目标值差于基准值时,完成后按差额程度加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0%;未完成目标值时,在基本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 分类指标及加(扣)分标准,在下达企业目标值时分户明确。相同分类指标的加(扣)分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3. 分类指标一旦确定,任期内一般不作变动。
三、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情况,合理确定各级别起点分数和A级封顶分数(120分为封顶分数),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7+0.3×(综合得分-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3+0.4×(综合得分-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0.3×(综合得分-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综合得分-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一、综合得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
各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出,满分为基本分的120%。
基本分=指标权重×100。
二、指标计分规则
(一)根据目标值所处档次实施分档计分。
(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分规则。
1.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20%;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减1分,最多减至基本分80%。
2.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且加分受限。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8%;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至5个百分点(含)的,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5%;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个百分点以上的,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0%。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减1分,减分下限为基本分的80%。
(三)分类指标计分规则。
1. 目标值不差于基准值时,完成后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值时,在满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目标值差于基准值时,完成后按差额程度加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0%;未完成目标值时,在基本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 分类指标加(扣)分标准在下达企业目标值时分户明确。相同分类指标的加(扣)分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3. 分类指标一旦确定,任期内一般不作变动。
三、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
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得6分。
四、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情况,合理确定各级别起点分数和A级封项分数(120分为封顶分数),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企业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8+0.2×(综合得分-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6+0.2×(综合得分-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4+0.2×(综合得分-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4×(综合得分-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