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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9-10-27      访问次数: 87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河海大学校办企业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企业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校办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办企业,是指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控股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的校办企业。

第三条  校办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机构设置与财会人员管理、财经法规制度建设、财务会计业务管理、会计报告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与财会人员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校办企业的财务、会计业务工作。

第六条 校办企业财务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由财务处产业财务科统一集中核算。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单独设置二级财务机构的单位,必须经学校批准,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委派到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按《河海大学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河海校财[2007]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财会人员应熟悉并认真执行公司法、合同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财经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岗位聘用合同,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并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八条  建立财会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度。企业财务各科室分别设置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会计岗位、出纳岗位不得由一人兼任,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岗位不得兼记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及与之相关的会计业务,不得从事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会计电算化的权限按此设定,各自密码口令要相互保密,人机分离时随时退出操作程序,并定期对财务数据进行备份,保证财务数据安全;预留在银行的印鉴章要分开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支票上的全部印鉴。

第九条  加强校办企业财会人员的政治学习与业务培训,建立定期学习制度与工作例会制度,提高财会队伍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建立一支业务素质过硬、专业知识结构合理的财会队伍,以适应和推动学校校办企业的发展。

第三章  财经法规制度建设

 

第十条  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及学校统一制定的各项财经法规制度。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应根据国家、省及学校统一制定的财经法规制度和各企业所属行业及业务特点,协助服务企业制定并完善具体财务制度,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执行。

第十二条  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校办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良好的会计控制环境,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加强年度预算管理制度建设。校办企业应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控制成本支出,保持单位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

 

第四章  财务会计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根据财经法规和本单位财务制度的具体规定,按照各自会计制度,认真做好校办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核算工作,严格审查各项财务开支,确认开支事项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相关票据是否真实有效等,保证各项支出真实、准确、合法。

第十五条  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校办企业应主动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应的经济协议或合同,便于财务部门按合同要求实施财务管理,加大财务管理的监控力度。

第十六条  加强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包括流动资产(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借出款、存货等)与固定资产管理。

(一)资金结算管理

1、单位结算账户开设。一般只能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一个结算账户,不得私自在银行开立账户,因纳税等特殊原因需另外开设账户时,必须提供相应材料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办理。

2、凡在本市办理的各项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原则上均采用同城转账支票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3、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须逐日结出余额并分别与实际库存和银行及时核对,按月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其他账簿按月结出余额,按月核对。现金、银行存款、票据、有价证券等,至少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证账款、账实、账账相符,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盘点。

(二)应收款项管理

按季度对应收款项进行认真清理,定期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清账、结账,加大回款力度,不得长期挂账成为呆账、死账,对确实无法收回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管理

财务部门应督促单位业务部门定期进行存货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盘亏、盘盈和变质、损坏的材料由企业查明原因,分不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财务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国家及学校颁布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不论其来源如何,都必须在单位统一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设置账、卡进行详细登记,履行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按相应会计程序和科目入账,对未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的,财会人员应督促其完备手续,否则不予报账。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税法规定,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10万元以上大型资产购置等必须事先报告财务处及校办企业主管部门会签后报主管财务校长审核,必要时提交校务工作会审定。

(五)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管理

全资企业购买、转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必须报财务处与校办企业主管部门会签后报主管财务校长审核,必要时提交校务工作会审定。控股企业按公司章程实施。校办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担保。

第十七条  加强校办企业负债管理

(一)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账。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各种应付账款及应交款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二)对外借款、对外融资等长期负债必须报财务处、校办企业主管部门会签后报主管财务校长审核,必要时提交校务工作会审定。控股企业按公司章程实施。

第十八条  加强校办企业收入管理

收入应全额在财务入账,严禁截流、转移收入和私设小金库,应努力开拓财源,挖掘潜力,充分利用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加强校办企业成本管理

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增加成本管理意识,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的原则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并归对相应科目。在手续完备、单据齐全的基础上,对各类生产成本及时审核、录入会计凭证;每月核对生产成本和总账的余额,做到账账相符。不得乱挤乱摊成本。不得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

强化成本核算和财务成果分析,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供有益建议。

第二十条  加强校办企业所有者权益管理

所有者权益包括学校等投资人对企业投入的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对于学校投入的资产、资金,财务要及时对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盈余公积应当按实际提取数记账。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的各个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仅有利润分配方案,而未最后决定的,应当将分配方案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对于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应当向财务部门提供符合法定程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进行。控股企业按股东会决议实施。

全资企业应根据单位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以及分配规定,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按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分配办法,报主管财务校长审核,必要时提交校务工作会审定后实施。控股企业按股东会决议实施。

 

第五章  会计报告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财务部门应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认真编制每月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合法、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校办企业财务部门应按时向校财务处报送月报、季报和年度决算报表以及财务处需要的其他资料。企业下属子公司的收支,是企业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相应的财务报表合并编制。各财务报表应注重对应关系、勾稽关系。

第二十三条  校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其他重要或非正常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将有关事项向财务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做好校办企业经济活动指标分析及为经营管理者定期提供财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数据。

 

第六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办企业财务部门应对本部门的财经工作全面负责,维护财经纪律,做到依法理财,自觉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加强票据的监管。财务部门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购买、领用、印制票据。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立票据使用登记薄。在票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票据。财务处建立稽查制度,对票据的印制、购买、使用、保管等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严格岗位审核、复核管理环节。企业财务根据岗位设置与分工,复核岗位人员应及时审核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完善,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及时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出纳定期与会计核对账目,并与会计主管共同盘点现金库存。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截留、隐藏、转移资金,不得出借账户,代其他单位开发票,不得私分财物。

第二十九条  财会业务稽核与检查。为保证校办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发现并防范风险,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根据国家财经、会计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有关管理办法,财务处不定期对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原始凭证、会计账薄和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相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十条  学校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上报教育部财务决算报表的依据,未经审计各单位不得进行报表上报和利润分配。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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