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办企业,是指学校及校内各部门所属全资、控股的企业、公司及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授权对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校办企业依法经营,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五条 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负责实施,也可以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六条 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1、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是否保值增值;
2、各项负债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核算是否正确、合规;
3、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
4、企业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5、经营状况,包括企业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资本结构、利润分配等情况;
6、主要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7、重要经济决策、对外投资及各项合同、协议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8、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9、是否依法履行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等;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的立项与确定: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由企业主管部门提请,在报经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审计部门具体安排审计。
第八条 审计处在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按审计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相关财务资料;
(二)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
(三)企业与学校、与下属单位签定的目标责任书;
(四)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企业签定的相关合同、协议;
(六)相关的会议记录;
(七)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八)企业基本情况,如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完成年度计划、对外投资以及需书面重点说明情况
(九)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因被审计单位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影响审计的,审计处可以中止审计程序,并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清理账务。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在初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出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法规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审核有关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对重要的财产物资进行抽查盘点,确认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保值、增值及重要的经济指标,进行客观、公正地分析。
第十四条 审计结束,审计组应写出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处领导审阅后,将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十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十日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定、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必要时应作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定的审计报告报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后,将审计报告正式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前次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以前的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与学校经济状况有较大关系,接受投资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以及校领导指定的其他企业,应当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学校管理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对校办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