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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08-05-30      访问次数: 496

           (2007年10月12日印发)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下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2000]1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二级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在学校已有会计委派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委派范围

1、全校有会计核算的事业单位和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以及学校全资公司、企业的会计人员均纳入会计委派范围。

2对于我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学校有权实施会计委派的,一律实行会计委派。

3、根据学校实施会计监管的不同要求,以及被委派单位的具体组织类型和业务规模,分别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委派所有会计人员或委派财务负责人等多种会计委派形式。

二、组织领导

1、委派机构。财务处为会计委派工作的管理机构,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会计委派制工作。

2、委派人员的隶属关系。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垂直领导,其人事、工资、组织关系均在财务处。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另外聘任的,要事先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经考核同意后方可外聘,并同样接受财务处的领导与管理。

3、派驻单位支持委派会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按时向学校返还应由单位承担的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等,不得另外向会计人员发放工资、津贴、奖金,配合财务处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考核,提供奖惩与聘任方面的意见。
  三、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聘用
  根据派驻单位的业务性质和规模,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派驻单位设置会计人员岗位,按照学校相应的人员聘用管理办法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与权限并按照聘用管理程序确立委派的会计人员。
  四、委派会计人员及委派工作管理

1、委派会计人员日常管理

委派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由财务处负责,委派会计人员参加财务处的一切与业务、管理相关活动,包括: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党团组织活动等;每年按规定完成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财务处管理科具有检查委派会计人员日常工作的职责,督促委派会计人员既要行使会计监督权,又要支持、配合派驻单位开展业务,寓监督于服务之中。

2、委派会计人员基本工作职责

1)按照《会计法》和行业财务制度处理日常会计业务,对派驻单位一切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财税管理及预算管理,代表学校进行会计监督,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和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2)在不违背《会计法》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经制度前提下,根据派驻单位所属行业及业务特点,制定各自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报学校财务处同意后执行。

3)组织编制和执行派驻单位季度、年度等各类预算、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4)出席派驻单位的各种财务管理会议,参与制定派驻单位的经济计划、业务计划和合同管理,考核分析所在单位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及财务决算的执行情况。

5)每月十日前向财务处、派驻单位及有关部门报送上月会计报告。

6)拒绝办理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学校有关制度的财务收支,并应及时向派驻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报告。

3、委派会计人员岗位轮换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后,会计人员应定期轮岗交流,每轮委派期限为三年,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期限。

4委派会计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重大经济事项,如对外投资、信贷、对外担保、改扩建工程,10万元以上大型资产购置等必须事先报告财务处,财务处根据项目性质、资金额度及学校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提交校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5、委派会计人员待遇。委派会计人员工资、津贴及奖酬金等待遇均按照财务处人员待遇标准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发放。委派会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委派单位的各种奖金、津贴及福利,在经济上、组织上与派驻单位保持相对独立。否则,除收缴收取的工资、津贴、奖金外,还将视其违纪程度,给予缓聘或解聘等处分。

6、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

1)按年度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制度执行情况、会计核算工作、财务管理工作等。考核由财务处在听取派驻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依据。

2)除正常的年度考核外,对有突出贡献的委派会计人员,如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等,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3)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委派会计人员,将受解聘处理;对违反财经纪律,做假帐、假报表的财会人员将取消其委派资格,提请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由学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本办法自200710月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1999年颁布的《河海大学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决定》(河海校财[1999]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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