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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8-05-30      访问次数: 5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事业费拨款、基本建设费拨款形成的资产;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班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经营实体在运用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校的经营性资产。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统一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设备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学校开办经营项目资产的登记工作,对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向教育部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全校国有资产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分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六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常州校区管理委员会、江宁校区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基建处、科技处、教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档案馆、校办产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划学校资产配置;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建议,提出全校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使用权界定工作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布置、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管理和协调。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受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制订、贯彻有关资产管理办法;行使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工作;负责资产分类管理工作,并定期和财务处、使用部门核对帐目,使帐帐、帐物保持一致,定期向学校及上级部门报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面广量大,为实现科学化、专业化管理,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学校将管理归口到各个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或本单位使用资产的具体管理。各职能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归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建立、健全所管辖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负责所管辖资产的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损失和流失;定期清查盘点,查明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资产保管、使用、维修情况是否正常。协同资产管理部门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组织实施所管辖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调剂闲置资产。

各职能部门管理分工如下:

1、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土地、公用房屋、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分类管理;负责有关家具设备的采购计划编制、验收及登记工作;负责大型设备维修;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负责租赁、托管或划转后的国有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其他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2、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及固定资产价值分类核算管理;

3、科技处:负责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管理;

4、基建处: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施工、竣工验收、办理登记手续等管理;

5、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音像及电子资料的管理;

6、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道路、水电、管网及室外构筑物、植物管理;

7、校办产业管理公司:负责产业部门及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

8、档案馆:负责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负责文物、纪念品以及外事活动中的赠品管理;

9、审计处负责固定资产增减的审计监督;

10、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实物及明细帐目的管理。

 

第三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有专门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条  各单位要确定专门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登记、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资产管理人员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学校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所有资产出租收入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  对批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企业经营实体,必须明晰产权关系,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经营实体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或转为集体、个人所有。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家《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国家事发[1995]89号)文件精神执行。财务处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对各类经营实体进行产权登记。由经营实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交产权登记相关文件、材料。经营实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资产完好程度及保值增值考核办法。

 

第四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学校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包括办理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报失等手续。其他单位无权处置国有资产。资产处置收入全部上交财务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为他用。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学校国有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一旦发生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校法律顾问共同协调处理,并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裁定。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学校校办企业及其他经营实体都有依法完成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帐、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2、对学校经营性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未按规定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3、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擅自对外服务、投资的;

4、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6、因其他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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