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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校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8-05-28      访问次数: 650

为加强校办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效益的充分发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法规精神,结合我校校办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河海大学校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1、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构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该列为固定资产。

3、校办企业应该根据固定资产的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办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1、企业应根据发展规划与经营需要,在每年底提出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报校办产业管理公司审批,当年度严格按计划购置。

2、对因生产、工艺改造过程中急需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做到充分论证,从技术与财务可行性等方面提出依据,可追加计划,供相关部门审议。

3、对总价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优先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对标的金额较小、按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投标时,可采用议标、比较等方式。

4、在购置大型、特种、科技含量高的固定资产之前,必须对资产提供方的经营与财务状况、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资信程度等进行调查、研究,以保证固定资产购置合同的有效、及时履行。

5、外购固定资产应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法》的要求注明质量要求、品名数量、标的、付款方式、时间时效、交货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6、在固定资产购置合同签订之前,企业必须完全落实资金来源,并确保不会因此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7、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审批制度。总价在5万元以上生产类资产、3万元以上的其它资产必须报校办产业管理公司并转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8、在学校企业管理部门收到下属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报告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企业可自行购置。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1、外购固定资产严格按验收制度及程序进行,做到品种、数量、规格无误,对相关的说明、产品介绍等资料一并收存备查。

2、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时需填制四联单,一联仓库或部门留存,作为登记入册的凭证,二联随同发票由经办人办理报账手续及付款,三联作为资产管理部门或人员登记台账的凭据,四联存根,验收人或部门留存。

3、固定资产入库、领用,要及时登记入账。仓库或有关部门每月底按资产品种类别、规格编制收、发、存报表,连同相关原始凭证报财务部门、管理部门备用。

4、不能入库的大型固定资产等要指定堆放场地并做好防雨、防盗措施,定期对需加油、防锈处理的固定资产指定专人负责,以保证该部分固定资产的完好无损。

5、自制的固定资产入库、保管、发放等参照外购固定资产的管理方法执行。

6、工程建筑类的固定资产应严格按国家工程完工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四、固定资产使用

1、固定资产一经办理使用手续,应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2、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的会计核算应遵循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3、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外借、外租、外拨或对外捐赠),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并签订相应协议,金额较大资产的处置,必须先由企业提出申请,报校办产业管理公司并转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不流失。

4、对使用中的固定资产进行工艺、技术性改造时,要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对改造后的固定资产重新作价及时完善账务处理。

五、固定资产报废

1、自制、外购固定资产报废时,应由所有权单位经办人写出专题报告,有关使用人或保管人签字证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报废。

2、报废的固定资产净残值要及时入账。

六、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资企业。对学校控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对其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学校参股企业,在征得董事会等类似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本办法,或另行制定自置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

2、本办法试行中,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办产业管理公司。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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