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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2-21      访问次数: 93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文件

 

 

 资产公司〔20162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

 

全资、控股企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企业印章是企业权威的象征,起着职责、权力的凭信作用。为规范印章管理,强化风险防控,切实维护学校和企业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和规格

 

第二条 企业印章包括企业公章、企业业务专用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章。

第三条 企业公章指刊明企业全称的印章,代表企业的法定名称、权力、凭信和职责。

第四条 企业业务专用章指开展相关业务所使用的专用印章,原则上为财务印鉴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企业不得随意扩大业务专用章种类。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章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章,具有法人效力。

第六条 企业印章尺寸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七条 企业印章的刻制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并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

第八条 企业印章因磨损、样式改变需刻制新印章,必须按第七条办理。原印章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企业印章的启用须在企业内部发出启用印章通知(启用印章通知应附印模),并报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备案。启用印章通知应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条 停用的企业印章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公开发布停用通知,并报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备案。停用印章通知应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印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章由企业指定专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须为企业正式职工,政治素质高、保密观念强,要坚持原则、富有责任心。印章保管场所必须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印章不得带离保管地,如因特殊情况需在保管地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安全。若印章丢失,须立即报案并登报挂失。企业应据情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企业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公函、报表等,以企业名义向单位内印发的文件,以企业名义向外单位发出的函件;

(二)以企业名义签署的对外经济合同;

(三)以企业名义颁发的工作证、聘书等各类证书;

(四)以企业名义开具的证明文件;

(五)其它应加盖企业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十五条 使用企业印章的程序

(一)以企业名义印发的文件、材料,颁发的各类证书,报送的请示、报告、公函、报表等,以企业名义签署的对外经济合同,必须经过企业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二)企业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企业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三)用印手续不齐全但急需用印,必须经企业负责人口头同意,并补办用印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的财产纠纷、经济纠纷、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等;

(二)未经企业负责人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等;

(三)非本企业职工或与本企业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等;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材料等。

第十七条 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的,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用印必须登记,批准用印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对用印后果负责。

第十九条 用印时,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用印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二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用印规定用印。对违反用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或签署的文件外,企业法定代表人章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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