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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1-11      访问次数: 1465

 

苏发〔20162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1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结合江苏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 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国有经济布局,造就一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在全国同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国有经济规模实力、质量效益在全国省市自治区中处于领先地位,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积极促进和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市场主体。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把握好改革的次序、节奏、力度。

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三)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分类名单,报本级政府批准。国有企业负责对所出资企业进行分类,分类方式、分类企业名单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根据本地区国有企业功能变化,可以对国有企业分类进行动态调整。

(四)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努力发挥在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五)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六)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经营机制都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必须自觉服务国家战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

(七)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除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外,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权比例不设限制。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应保持控股或实际控制地位。鼓励和支持商业类国有企业通过整体上市实现混合所有制。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竞争类企业,可通过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向各类社会资本公开转让股权或引进增量投资,改革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对商业类国有企业要制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建立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应重点围绕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等指标制订考核办法。对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合理确定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权重,加强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情况的考核。

(八)公益类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方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经营。对公益类国有企业的考核,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三、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九)着眼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综合运用增量投资和存量调整两种方式,推动国有资本向科技创新、基础设施、能源资源、战略性新兴产业、媒体融合、先进制造业、金融投资等重要行业和领域集聚,向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特色业务板块集聚,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聚。

(十)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重要平台。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侧重产业培育和发展,对所出资企业侧重战略管控模式;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侧重资本或股权的市场化运作,对外投资侧重财务管控模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以出资额为限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不干预所出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所出资企业是专业化、市场化的独立经营主体,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决策权。积极开展改建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十一)按照业务相近、功能相同、优势互补的原则,采取市场化和出资人推动等方式,推进国有企业优化整合和功能性重组。结合改建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采取资产置换或划拨、作价出资、股权调整、整体兼并、企业分立等多种方式,重组整合一批功能相同的企业和不同企业中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板块。

(十二)加大国有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力度,推动企业内部资源加快向主营业务和核心子企业集聚。支持企业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市场化方式,以公允价格处置资产、流转产权。加大休眠空壳企业清理力度,国有资本加快从低效无效参股投资、亏损和微利及无发展前景的控股企业退出。合理压缩管理层级,法人层级控制在4级以内。

四、规范公司法人治理

(十三)全面贯彻落实《公司法》,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落实和维护董事会等企业法定机构和个人依法行权履职,切实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健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明晰各决策主体决策边界,落实决策责任,规范决策行为,切实解决一些企业“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

(十四)加强国有公司董事会建设。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机制,落实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全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应有职工代表,董事会外部董事应占多数。开展从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选聘经验丰富的人员转任专职外部董事工作。严格执行董事会换届制度,完善董事会和董事的评价办法,加强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健全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及时调整或解聘,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五)保证监事会依法履职。监事会依法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营管理层执行公司职务行为等职权,及时向股东会报告监督事项。加强和改进国有独资公司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经济工作的党委会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重要会议。

(十六)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十七)股权多元化企业依据出资关系,依法构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照章程行事、依规则运行。国有股东通过选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依法与其他股东平等参与决策、实施监督。

五、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

(十八)坚持从严选拔、任用和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严格选人用人标准和程序,创新选人用人方式,发挥党组织在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产生董事会、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应当在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中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的作用。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用人视野,依规考察提名。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健全有利于优秀年轻企业领导人员脱颖而出的机制,加大培养选拔力度,着力优化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结构。

(十九)坚持和完善企业党委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经理层成员与党委成员适度交叉。建立和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

(二十)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推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经营层成员任期由董事会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届董事会。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降职或解聘,切实解决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实行交流制度,符合交流条件的企业领导人员必须轮岗交流。

(二十一)严格控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属子公司兼任企业领导职务行为,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兼职不超过3项,期限不超过3年。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属子公司兼职期间,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费用。兼职人员调离任职企业或免职时,依法定程序免除其兼任的下属子公司领导职务。

六、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十二)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职工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实施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对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国资监管机构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本部及所属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所属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由国资监管机构授权直接监管企业董事会管理,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按照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原则,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二十三)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对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聘用的企业管理人员参考行业标准,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市场化薪酬,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二十四)探索建立针对企业核心骨干的长效激励机制和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分配机制。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规范实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等激励计划。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可实施科技成果入股、专利奖励等激励。允许国有创投企业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建立项目团队跟投机制。

(二十五)健全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财务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严禁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二十六)建立健全与人力资源市场接轨的企业各类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制度,形成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切实做到员工能进能出、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

七、提升国有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二十七)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国有企业改革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紧密结合。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各专业化子公司分工实施、企业职工全员参与的工作体系。发挥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的协同作用,实现创新资源有效集成和合理配置。

(二十八)坚持市场导向和需求导向,结合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的整体目标,选准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关键领域和环节,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品牌战略,在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价值链高端形成创新优势。推动国有企业构建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产业创新中心,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平台,合作开发创新项目,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二十九)推动国有资本与科技创新有机结合,加快创建和发展壮大支持创新的国有投融资平台。支持国有企业积极发起或参与设立定位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的创投基金,提高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投资比例。

(三十)支持国有企业“走出去”拓展创新发展空间。鼓励企业抢抓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的战略机遇,积极参与省外、境外基础设施和产业基地建设。鼓励支持企业收购海外先进研发机构、国际知名品牌、重要营销网络等项目。将研发投入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进一步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和服务类企业新增投资额中投入新业态的比重。发挥经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

八、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三十一)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国有企业依法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试点。

(三十二)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清理不属于出资人职责范围的审批、备案及核准事项,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探索建立法治化、市场化监管方式。着力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和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强化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管理,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国有资产出资人意志和国有资产监管要求。

(三十三)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逐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按照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工作体系的要求,建立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对县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指导和监督。

(三十四)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到2020年提高到30%。准确把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投资项目安排要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更多地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科技创新、保障改善民生。

九、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三十五)分层分类、积极稳妥地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充分考虑国有资本布局调整要求、企业所处行业领域、市场化程度等因素,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已实施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着力在优化国有股权比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三十六)充分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以上市或挂牌为主渠道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上市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的要求,对国有企业优质资产、优势业务板块进行全面梳理,制订上市公司培育计划。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配套募资、定向增发等形式进一步完善股权结构,实现再融资,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

(三十七)鼓励民营资本、集体资本、外资等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有效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做强做优做大,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更加注重采取增量改革的方式,积极引进具有产业、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优势的非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实行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各类股东合法权益。推出一批交通基础设施、资源能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的重大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投资,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有效形式,完善合作机制。支持非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共同组建混合所有制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三十八)鼓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具备实力的其他国有企业以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保、战略性产业为重点领域,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形式入股非国有企业。探索国有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多种持股模式。选择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较为健全的国有控、参股企业,开展优先股试点,视情况确定国有股或非国有股作为优先股。在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三十九)以留住人才、调动积极性为目的,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优先支持人力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企业经营管理者、业务骨干和核心技术人员持股。试点企业要在完善制度、建立合理高效决策机制、员工持股的流转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发挥基层推进改革的首创精神,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国有企业实际,适度扩大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行业范围。允许国有企业在引入外部投资者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时,同步引入员工增量投资持股。允许国有企业与外部投资者、项目团队共同出资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

十、规范改革操作流程

(四十)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并规范实施。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其关联方参与持股的,不参与持股方案决策。国有企业改革方案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属企业改革方案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属企业各级子企业的改革方案一般由省属企业审批,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改革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

(四十一)依法依规开展清产核资、不良资产剥离核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履行相关备案、核准或批准程序。国有股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招标方式选聘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有效发挥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

(四十二)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应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告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公开择优竞价确定投资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企业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须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健全国有资产定价机制,严格执行进场交易制度。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证券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在投资者的基本条件符合设定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具体投资者。

(四十三)企业实施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依法妥善调整职工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留用职工和安置职工劳动合同分别由承继企业和安置企业继续履行,职工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需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对拟改制企业进行稳定风险评估,落实维稳责任。

(四十四)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国有股东不承担超出股权比例的责任。规范处置国有股东向改制企业提供的融资和担保,明确偿还资金、解除或转移担保责任的方式和时间期限。对未纳入改革范围的资产,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明确管理方式,不得无偿提供给改革后企业使用。

(四十五)平等维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企业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转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应保障非国有股东参与决策、收益分配、产权调整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十六)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企业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视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突出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完善内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建立企业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企业内部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务公开制度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风险防控工作体系,突出防范投资、市场、财务、廉洁等方面的风险。

(四十七)强化出资人监督,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规范操作流程。开展总会计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的试点。加强出资人财务监督,综合运用预算管理、决算管理、中介审计、绩效评价等手段,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动态监督和控制。充分发挥外派监事会的作用,强化与有关专业监督机构的协作,加强当期和事中监督,强化监督成果运用。

(四十八)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严格实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推进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审计结果运用,逐步建立审计结果公开制度。

(四十九)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工作,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坚持挺纪律于前,强化执纪监督,切实加大纪律审查工作力度,狠抓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创新方式,共享资源,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

(五十)研究制订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公布本地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认真处理人民群众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检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十一)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读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监督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失职读职责任,视不同情形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五十二)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科学确定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管理模式。

(五十三)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党委书记抓好党建工作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规模较大的企业,党委书记同时担任企业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企业党建工作的副书记。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国有企业基层党建工作的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组织对群众工作的领导,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深入细致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十四)强化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加强党性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警示教育,从严教育企业领导人员。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抓预防,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按照管理权限,重点做好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派出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的管理工作。

(五十五)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家精神激励机制,形成企业家有作为、有地位、受尊重的社会风尚。整合全球优质资源加强对企业各级各类人才的教育培训和培养锻炼,建立富有活力的人才成长、使用、培养锻炼和集聚机制,建设体现企业特点、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发员工创造力的企业文化,打造职业素养好、业务能力高、创新精神强、岗位业绩优的企业人才队伍。

(五十六)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反“四风”规定。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与企业考核等挂钩,实行“一案双查”。深化国有企业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深入开展国有企业巡视工作,强化监督和制约职能,努力构筑企业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十三、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十七)建立改革工作领导机制。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省政府成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全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和省属企业的改革工作方案,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和省属集团公司党委也要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五十八)切实推进工作落实。各地和省属企业要抓紧研究制订本地区、本单位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使《指导意见》在本单位本地区得到具体贯彻落实。对已有的改革方案、政策措施,要对照《指导意见》精神梳理,凡与《指导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修订,确保与中央精神保持一致。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分工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把责任落到实处。明确阶段性目标成效、时间节点、具体措施等,增强工作的统筹性、前瞻性、有序性,确保改革政策措施的顺利推进。

(五十九)加强对改革工作监督检查。省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将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推进的指导督促检查机制,定期分析汇总各地、各省属企业的工作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对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督导,及时掌握改革工作进展。认真做好指导把关提醒工作,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及时发现和纠正涉及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国有资产流失、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沿着正确轨道前进。及时开展改革实施效果的评估,确保改革质量和效果。

(六十)落实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最大限度取消涉及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完善工商登记、财税管理、土地管理、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落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妥善解决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确保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

(六十一)营造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氛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鼓励探索、实践、创新。全面准确解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阐释改革的目标方向和重要意义,凝聚改革共识。及时掌握舆情动态,正确引导舆论,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效,改革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2014526日印发的《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苏发〔20149号)与此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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