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文件
资产公司[2017]3号
关于印发《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校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切实履行企业出资人职责,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控股企业主要负责
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1日
附件1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所属企业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企业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资产公司在选派股东代表及董监事、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的基础上,通过日常监管和审计监督,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四条 对所属企业的日常监管主要有定期开展企业财务指标评价工作、定期检查企业董事监事履职情况、定期开展企业经营状况分析等。日常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便于资产公司及时掌握企业状况,防范企业经营、财务及廉政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维护股东权利。
第五条 完善企业财务指标评价体系。对照相应行业指标标准,建立健全所属企业财务指标评价体系,通过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
第六条 定期开展企业财务指标评价工作。在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每半年开展一次所属企业财务指标评价工作,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第七条 定期检查企业董事、监事履职情况。依据资产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每年开展一次派出董事、监事履职情况以及所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检查;督促企业按时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并将有关会议决议及时归档。
第八条 定期开展企业经营状况分析。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分类制定所属企业的经营状况动态指标,每半年开展一次企业经营状况分析。
第九条 强化廉政建设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定期对所属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廉洁经营、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意识、落实资产公司文件精神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 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对所属企业的审计监督主要有三种形式:年报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内控审计。
第十二条 每年末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进行年报审计,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促使会计核算更加合理合规,提高会计人员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落实所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主要包括依法经营情况、廉洁从业情况、决策行为的规范性、企业经营成果、制度建设成效等内容,并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列为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内控审计对企业的监督作用。每三年对所属企业进行一次内控审计,从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方面着手,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及有效性,督促企业根据审计意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规范执行。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五条 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须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并根据权限规定将须上报的决策事项报资产公司审批或备案。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等重大事项时,所属企业须及时向资产公司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控股企业
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保障企业资产的良好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江苏河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所属控股企业的专职董事长、经营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由资产公司组织实施,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业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列为学校中层干部管理的,由资产公司会商学校审计部门后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条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执行学校以及资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2.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和效果,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和效果。
3.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公务用车规定执行情况。
4.依法履行对企业经济活动管理职责情况,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5.重大决策、重要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和效果,主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的制定与履行情况。
6.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企业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经营情况,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
2.廉洁从业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不到位应承担的责任。
3.决策行为的规范性,对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的责任。
4.企业经营成果,资产、负债、损益的合法性,对未完成经营目标应承担的责任。
5.制度建设成效,对制度建设不健全、经营管理水平低下应承担的责任。
6.其他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领导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企业相关事项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不良后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企业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承担的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主管的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名誉受损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资产公司决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成立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实施审计5日前,审计工作组应向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员所在企业。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人员所在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要求撰写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工作组。
第十条 因被审计人员所在企业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影响审计的,可以中止审计程序。被审计人员所在企业要限期清查、整改,达到审计基本要求后继续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期间,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工作。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工作组提请资产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误导审计工作。
1.审计的范围、重点、方式、方法。
2.被审计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3.经济责任审计应包括内容的审计情况和结果,经济责任审计应包括的审计评价。
第十五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人员或所在企业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的,审计工作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工作建议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应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认真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并及时向资产公司反馈审计意见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